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归档文件中电子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电子印章安全、合法、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办公厅《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印章,是指电子归档文件上使用的电子印章。
第三条 电子印章与实物公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 电子印章的制作和注销
第四条 电子印章的制作式样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部门的电子印章,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
第六条 使用部门更名、撤并的,自更名、撤并之日起,旧电子印章即行废止,并须及时送交校长办公室验收销毁。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使用
第七条 电子印章管理权归实物印章持有部门所有,个人电子签名章使用权归持有人专有。
第八条 电子印章的使用遵循“谁持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 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发出的电子公文,须经部门领导签发批准,有发文稿原件或经办公自动化系统领导审批通过,才能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条 各部门管理系统中产生的电子归档文件,须经盖章部门审核,审核通过才能使用盖章部门电子印章。
第十一条 电子归档文件必须加盖电子印章,并用PDF格式存储,以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未加盖电子印章文件以无效件退回。
第四章 电子印章的管理
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并按照实物印章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严禁电子印章管理员违规使用电子印章,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违规的电子印章管理员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严禁电子印章管理员违规授权使用电子印章,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违规的电子印章管理员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应当定期更换电子印章用户密码口令。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档案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