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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电子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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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归档文件中电子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确保电子印章安全、合法、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办公厅《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印章,是指电子归档文件上使用的电子印章。

第三条 电子印章与实物公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 电子印章的制作和注销

 

第四条 电子印章的制作式样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部门的电子印章,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

第六条 使用部门更名、撤并的,自更名、撤并之日起,旧电子印章即行废止,并须及时送交校长办公室验收销毁。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使用

 

第七条 电子印章管理权归实物印章持有部门所有,个人电子签名章使用权归持有人专有。

第八条 电子印章的使用遵循“谁持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 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发出的电子公文,须经部门领导签发批准,有发文稿原件或经办公自动化系统领导审批通过,才能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条 各部门管理系统中产生的电子归档文件,须经盖章部门审核,审核通过才能使用盖章部门电子印章。

第十一条 电子归档文件必须加盖电子印章,并用PDF格式存储,以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未加盖电子印章文件以无效件退回。

 

第四章 电子印章的管理

 

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并按照实物印章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严禁电子印章管理员违规使用电子印章,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违规的电子印章管理员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严禁电子印章管理员违规授权使用电子印章,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违规的电子印章管理员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应当定期更换电子印章用户密码口令。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档案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