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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档案信息化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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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信息化安全管理工作,为学校师生提供一种先进、可靠、安全的档案利用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档案馆计算机网络实行统一管理。计算机系统管理员负责对档案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切实加强档案信息安全保密工作,认真做好涉密网络与非涉密网络的区分,对涉密计算机及其网络的保密随时进行监督检查,严禁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堵塞网络泄密漏洞,确保档案信息安全可靠。

第三条 计算机网络采用多种安全保密技术,如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保密性检测、入侵监控、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安全等。对数据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以备恢复系统数据库。对档案管理系统服务器和终端进行严格的病毒控制、检测。

第四条 档案馆工作人员和部门兼职档案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做到非公开和保密的信息不上网。任何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档案信息秘密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伤风败俗的信息。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档案馆和信息管理处提出警告或停止其使用网络,对情节严重者,提交校行政部门处理。

(一)阅读、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信息。

2.捏造或者歪曲事实, 故意散布谣言, 扰乱社会秩序;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3.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档案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活动,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第五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采取的必要措施,工作人员如果在网络上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有义务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自觉立即销毁。

第六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档案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