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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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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档案局1997年10月28日云档联发[1997]第5号)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挡案管理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云南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登记办法。

第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既是重点建设项目的历史记录,又是项目投产后运行、管理、

维修、技改和改扩建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为了及时掌握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情况,加强监督和指导,云南省从一九九八年开始建立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登记制度。

第三条 登记工作的组织:

l、省档案局每年转发云南省计委发布的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并统一布署对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登记工作;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对本部门和本地区省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2、对新建、在建、收尾和竣工的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组织登记。属于行业主管部门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写“云南省重点建设档案管理登记表”(见附表),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便于相互配合,监督指导;属于地方的,由项目所在地地、州、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填写“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3、登记表共分三种,表一、表二、表三,分别于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项目档案预验收后1个月内和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填写。报云南省档案局业务指导处。(注:登记表中的编号由省档案局统一填写)

4、省档案局于每年12月底汇总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情况,并及时向全省公布。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单位予以通报,并限期登记。

第四条 登记工作的要求

1、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地方档案管理部门互通情况、互相合作,确保做好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登记工作。

2、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新项目,应按本规第三条第2款及时组织和监督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做好档案管理登记,建立档案工作。对于未进行竣工验收的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每年填写“表一”报送省档案局业务指处,项目最后一次“表一”要同时报送省计委重点处,以便及时了解项目及项目档案工作的进展和变化情况。

3、要保证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特别要认真做好项目档案的预验收工作。省级专业(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与项目建设部门加强联系,根据项目计划工期和进度,及时对登记的项目提出档案验收要求,并会同省档案局组织预验收。隶属于地、州、市的省级重点项目,各地、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应的工作要求,及时对登记的项目组织预验收。预验收后,验收组织单位不论本年度是否已报送过“表一”,应按本登记办法第三条第3款及时填写“表二”报送。

4、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本规定第三条第2款,将项目档案验收情况填写“表三”并报送,“八五”、“九五”期间已通过竣工验收的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也要求填写“表三”报送。省档案局根据填表情况不定期地对项目档案进行抽查。

第五条 为确保重点建设项目的正常秩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收取任何名目的工程档案保证金和任何形式的档案管理登记费用。违反上述规定的为乱收费行为,由各级物价检查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条 对于重大技改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档案局和省行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